东至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2/06/30     热度:12820次

       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规范电动车交通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轮四轮电动车综合治理的意见》(皖公通【2022】12号)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含轻便,下同)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电动车。非标两轮电动车,指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低速电动车,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的三轮、四轮载人、载货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严禁无照经营电动车、超范围经营电动车。严禁电动车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识的违法行为。严禁销售中使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低速电动车的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动两轮摩托车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驾驶人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未按规定取得牌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对2022 年6月30日前购买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国家、省、市对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自2022年7月10日起算。过渡期内对非标两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管理。
       五、符合条件的非标两轮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时间为2022 年7月10日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非标两轮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三、四轮低速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志根据市级统一部署实施。
       临时通行标志(标识)核发事项由公安机关另行公布。
       六、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除外)免费登记上牌时间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
       七、违反第五条规定,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八、对在治理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东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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