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作者:      时间:2022/06/19     热度:5055次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8日,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东至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场地内露天堆放砂石、石粉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以减少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向该公司发放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选编手册及典型案例。该公司能够及时认识到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带来的环境影响,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经调查终结,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场地内露天堆放砂石、石粉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实行)》的裁量规定,对其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少数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为砂石等物料一直处于采购、存放、使用动态循环中,及时覆盖比较繁琐,产生扬尘也属于正常现象,不能正确认识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扬尘污染防治,不仅依赖抑尘设施正常使用,更要求相关人员思想上高度重视,行为上及时跟进。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对相关企业开展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企业能够认识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性和应承担的责任,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切实减轻大气环境污染,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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