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作者:      时间:2022/06/19     热度:7222次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3日,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至县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干燥窑尾气经管道收集至双碱法脱硫塔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对脱硫塔进口吸收液混合池进行取样监测,经检测,水样水质pH为2.6,不符合脱硫塔操作规程,脱硫塔不能正常发挥脱硫作用。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涉嫌逃避监管的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终结,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未正常添加片碱导致脱硫塔吸收液pH呈酸性,不能正常发挥脱硫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实行)》的裁量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为节约成本、逃避监管等原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只会得不偿失。在环保监管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企业采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主要原因是存在侥幸心理,本案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各企业应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在案件调查中发现,企业负责人知道自身行为违反了环保相关法律要求,却并不清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因此会受到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加强普法教育,及时公布典型案例,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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